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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0-2021学年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1-05-31   点击数:

各教学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过程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河北农业大学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校教字〔2018〕17号)文件要求,现开展2020-2021学年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生评价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学生评价部分由教务处组织学生完成并下发至各教学单位。

1.评价人员

本学期所有修读方式为正常的选课学生。

2.评价对象

本学期开设本科课程的所有授课教师。

3.评价时间

2021年6月3日——2021年6月25日

4.评价前准备工作

(1)下发2020-2021学年第一学期学生评教置信度星级评定结果(附件1),公布学生评教置信度星级评定说明(附件2),强调学生评教的重要性。

(2)参与评教的课程信息由排课信息自动生成,为确保参评课程信息完整准确,请各教学单位于6月3日之前核实排课信息中包括课程教学班、任课教师、选课名单等课程的各项信息,并核对2020-2021学年第二学期参评课程(详见附件3),反馈至教务处。

5.学生评教流程

(1)参评学生登录教务系统后点击“教学评估”菜单进入评价界面。

(2)点击问卷名称为“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每门课程后的“操作”,以网络问卷形式进行评教。

(3)评价分为两部分:客观评价和主观评价。客观评价为选项式,学生根据教师的实际授课情况点选相应的选项;主观评价由学生直接输入评价内容,对“该课程需要改进的地方是什么?”填写意见建议。

(4)主观评价和客观评价都完成后点击提交完成评价。

   二、学院评价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学院(部)评价部分由学院(部)评价工作组按照学院(部)制定的评价指标开展评价工作。

1.评价时间

2021年6月15日——2021年6月25日

2.评价对象

本学年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不含外(返)聘教师。

3.如有修改评价指标的,需经2/3以上教师通过并将评价指标及内容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

 

三、综合评价

各教学单位根据学生评价、学院(部)评价结果,计算出每位教师的综合评分。综合评分=学院(部)评价得分+学生评价得分。

1. 全院教师按照综合评分进行排名计算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分为四个等级:

一是优秀,综合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且排名前25%(含25%)的教师(其中前15%〔含15%〕根据省教育厅文件要求,下发学校文件并备案);

二是良好,综合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且排名在25%-75%(含75%);

三是合格,良好以下且综合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的教师;

四是不合格,综合得分低于70分的教师。

2.教学质量评价结果需在教学单位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于7月2日上午12点前将结果上报至教务处备案。

   四、发文备案

教务处取各教学单位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排名前15%(含15%)的教师名单在学校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备案。

   五、教学质量评价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各教学单位要认真核对参评课程,避免出现数据遗漏、错误、失实以及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

2.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学生网上评教工作,加强宣传引导,组织学生对教师教学情况进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学院可在大学综合教学系统-教学评估-统计-评估进度查询(评估人-学生)查看本院学生评教进度,切实做好学生评价指导工作。

3.参与教学质量评价是每位学生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学生评价完成后方可查看成绩,请学生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学期所有课程的网上评教工作。学校对学生个人评教结果保密,教师不能看到具体每位学生的评分及主观评价。

4.各教学单位在对教师进行教学质量评价时,应严格按照《河北农业大学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校教字〔2018〕17号)文件要求进行。打分要有依据,标准要统一,确保评价过程和评价结果的公平、公开、公正。

5.教学质量评价分数格式要统一,按百分制计算,原则上保留两位小数。

6.本学年外(返)聘教师及没有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不计入计算基数。

7.教师教学质量评价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教学质量监控科联系,电话:0312-7521308。

附件:关于开展2020-2021学年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的通知


教务处

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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